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和評估指南
日前,住建部印發了《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(暫行)》《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(暫行)》。具體內容,詳見↓
《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(暫行)》
災前應急預防
1、鄉(鎮)政府應根據以往洪澇災害歷史、近期氣象狀況及暴雨預警信號等級,預先劃定農村住房風險區、安全區。其中,安全區是指洪澇災害發生時不受威脅、地勢較高、地質條件穩定、可安全居住的區域或場所。
2、村“兩委”應組織在村莊段河流上游或山洪來向的村頭,采用砂袋碼砌或用石頭砌筑導流墻,將水流疏導至河流或山洪的主流區,保護房屋免受洪水沖擊破壞。
3、農戶應熟悉鄉(鎮)政府劃定的風險區、安全區的具體范圍,熟知在緊急狀態下避災躲災的撤離路線。處于風險區范圍內的農戶,當接到需要緊急轉移指令后,必須立即從房屋中撤離,撤離前應斷水、斷電。
4、汛期來臨之前,鄉(鎮)政府應引導農戶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,對房屋進行適當的應急處理。
(1)對于泥漿或石灰砂漿砌筑墻體,如果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抹面層局部剝落,應采用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處理。
(2)對于生土墻體,可以采用水泥砂漿掛網并做抹面處理,緊急時也可在墻面釘塑料布,墻根用磚石將塑料布壓牢。
(3)對于屋面滲水漏雨的房屋,可采用密封膠抹縫法、瓦屋面更換或重新倒瓦等方法進行處理,緊急時也可采用屋面釘塑料布并壓牢的措施。
(4)對于房屋周邊的低洼部位,應及時回填墊高,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,保證排水順暢。
(5)對于房屋周邊發現有地洞、塌陷的,應及時予以處理。
(6)農戶可事先預備一些編織袋和砂土,在緊急撤離前,可在房屋迎水面墻體內側堆碼砂袋,阻止水流沖擊。
災后臨時處置
1、洪水退卻且應急狀態結束后,臨時轉移農戶方可返回原址查看房屋受損情況。
2、低洼地帶仍被洪水浸泡的農村住房,一律不得進入。
3、周邊場地有滑坡或其他地質隱患的農村住房,一律不得進入。
4、遭受洪水影響的農村住房,農戶在進入前應首先查看房屋墻體是否存在“歪、裂、扭、斜”、房屋基礎或地面有無沉陷、樓(屋)面有無坍塌等情況。當確定安全后方可進入室內清掏淤泥、清理污水,整理受損財物等。電源插座、開關、燃氣管道等被水浸泡后,應經專業人員確認其安全后,方可使用。
5、受損房屋室內外淤泥、污水等清理完成后,應盡快進行房屋和周圍環境消殺處理。
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
1、遭受洪水沖擊、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農村住房,及由于暴雨、洪災導致村莊或房屋周邊出現局部地質隱患的,必須進行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,方可確定是否繼續使用。
2、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(鎮)政府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施。應急評估前,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參照《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(暫行)》,對相關專業人員和鄉(鎮)、村“兩委”干部進行技術培訓。
3、根據安全應急評估結論,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分為“可以居住”與“不可以居住”兩類。“可以居住”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,場地安全、地基穩定、主體結構安全,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后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。“不可以居住”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,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隱患,或所在區域、地段出現地質隱患的農村住房。
4、對于“可以居住”類房屋,農戶在返家入住后,應注意觀察,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,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“兩委”和鄉(鎮)政府,鄉(鎮)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,及時消除隱患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。
5、對于“不可以居住”類房屋,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具備加固修復價值的農村住房外,其余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,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。
6、土木結構房屋、土窯洞等,淹沒過水后即使房屋暫未倒塌,也會因生土墻體浸水軟化失去承載能力,存在嚴重風險,應另行安置農戶避險。泥漿砌筑墻體的房屋,當墻面沒有勾縫和抹灰層時,灰縫泥漿浸水后墻體承載力大幅降低,也應暫時安置農戶避險。
災后過渡安置與恢復重建
1、綜合考慮受災范圍、房屋受損程度、受災群眾數量與恢復重建預估時間等因素,在充分尊重農戶意愿的前提下,可以選擇投親靠友、臨時搭建帳篷、集中建設活動板房、利用村集體公共用房等方式及時予以過渡安置。
2、救災帳篷在搭建時,應遠離危險房屋,避讓自然災害隱患點、河道等,選擇地勢較高、場地安全且不影響交通的地段。
3、集中建設活動板房時,應考慮災后重建規劃要求,不占用近期建設用地,滿足避險防災、及時疏散要求,并配套必要的臨時供水、供電、污水、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。活動板房可以采用彩鋼夾芯板輕型裝配式結構或其他輕鋼結構。
4、被洪水浸泡過的村集體公共用房,應經過房屋安全性評估或鑒定,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作為災后臨時過渡安置用房使用。
5、災后農村住房恢復重建,應按照當地政府重建規劃與具體政策執行。洪泛區、蓄滯洪區所在鄉(鎮),可以結合房屋使用功能,參照洪泛區、蓄滯洪區建筑工程相關技術標準修建農戶避洪房屋和集中避洪建筑,以減輕洪澇災害損失。
《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(暫行)》
總則
第一條 為指導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,快速評判災后農村群眾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須過渡安置的問題,制定本指南。
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遭受洪澇災害破壞的自住農村住房的安全應急評估。包括所有遭受洪水沖擊、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自住農村住房,及由于災區地質隱患影響、安全受到威脅的自住農村住房。
用于經營的農村房屋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。
第三條 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結論,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簡單分為兩類:“可以居住”與“不可以居住”。
(1)“可以居住”類,是指經過應急評估,場地安全、地基穩定、主體結構安全,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后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。
對于“可以居住”類房屋,農戶在返家入住后,應注意觀察,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,應立即撤出并報告“村兩委”和鄉(鎮)政府,鄉(鎮)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,及時消除隱患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。
(2)“不可以居住”類,是指經過應急評估,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隱患,或所在區域、地段出現地質隱患的農村住房。
對于“不可以居住”類房屋,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具備加固修復價值的農村住房外,其余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,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。
第四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過程中,如發現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異常情況或安全隱患的,應及時上報,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技術力量予以進一步核查。
基本規定
第五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(鎮)政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、團隊實施。工作開展前,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。
第六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逐門入戶進行。現場工作包括:場地安全評估、地基基礎安全評估、上部結構安全評估。
第七條 根據分項評估結果與下表,給出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初步結論。
安全應急評估技術要點
第八條 處于以下地段的房屋,存在場地安全隱患:
(1)場地緊靠山體或崖體,已經出現滑坡或有滑坡跡象;或場地出現泥石流、崩塌等地質災害隱患。
(2)場地出現地陷、地裂、大范圍地下空洞、塌方等現象。
(3)場地位于河漫灘,或行洪、分洪和退洪口門附近,受到洪水直接威脅。
第九條 房屋地基基礎出現以下狀況,視為存在安全隱患:
(1)地基出現滑移,且存在發展跡象。
(2)基礎底部持力土層流失,基礎部分懸空或局部破壞。
(3)地基出現嚴重不均勻沉降,房屋出現肉眼可見的明顯歪斜。
第十條 房屋上部結構出現以下狀況,視為存在安全隱患:
(1)位于洪水淹沒區或徑流區,淹沒或徑流水位在房屋室內地坪以上的土木結構房屋、泥漿砌筑的磚木、石木結構房屋及土窯洞。
(2)洪水浸泡4小時以上的白灰砂漿砌筑且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的磚木結構、磚混結構房屋。
(3)承重墻體出現明顯裂縫(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裂縫,或多條寬度大于5mm的裂縫),縱橫墻交接處出現貫通性裂縫,或墻體出現肉眼可見的歪斜現象。
(4)承重墻體根部出現嚴重潰爛或剝蝕。
(5)承重墻體局部倒塌。
(6)獨立承重磚柱出現寬度大于1.5mm的裂縫,或有斷裂、錯位跡象。
(7)樓(屋)面出現變形或局部坍塌;樓(屋)面承重大梁、屋架、樓板等在墻體頂部支座處出現滑動、側翻、失穩等現象。
(8)承重木構件(木柱、木梁、木屋架、木檁)已嚴重腐朽,有斷裂或失效危險;木構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離支座。
(9)承重混凝土構件(柱、梁、板)表面嚴重剝蝕、開裂,鋼筋銹蝕,有斷裂或失效危險。
(10)磚窯或石窯,邊窯腿出現明顯外閃;或窯頂出現縱向裂縫;或窯臉嚴重外閃,有倒塌危險。
(11)鋼結構受力構件(柱、梁、屋架等)受到洪水沖擊或雜物撞擊,出現明顯變形或屈曲;或鋼結構主要連接節點失效。